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赣州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周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周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715号原告赣州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人曾建华。被告周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告周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