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林亮与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87号原告:姚林亮。被告:陈基。被告:陈颖奕。原告姚林亮为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基、陈颖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林亮起诉称:被告陈基与被告陈颖奕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5日被告陈基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如未按期归还,则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陈基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打款证明,现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2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另外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其中20万元违约金从2013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另外20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陈基未作答辩。被告陈颖奕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陈基、陈颖奕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2012年8月25日由被告陈基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于2012年12月25日前归还的事实。3、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汇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4月29日由原告姚林亮向被告陈基汇款20万元的事实。庭审后,原告提供了2012年8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步行街支付补制回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8月25日交付被告陈基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能佐证原告的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陈基于2012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12月25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陈基未归还借款;2013年4月29日被告陈基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陈基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事后,被告陈基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陈基与被告陈颖奕于2008年7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姚林亮与被告陈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确认合法有效。现被告陈基尚欠原告姚林亮款项4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基理应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被告陈颖奕与被告陈基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颖奕在本案诉讼期间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及债务为被告陈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颖奕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基、陈颖奕归还原告姚林亮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由被告陈基、陈颖奕返还原告姚林亮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应履行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陈基、陈颖奕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360元,由被告陈基、陈颖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兆亮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陈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