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84年3月15日生,彝族,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0年1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40号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65.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自愿放弃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李某乙支付给李某甲的2007年的抚育费640.00元及诉讼费1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