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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建与高宇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高宇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张建,农民。委托代理人边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宇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高宇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