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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郭健。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负责人:朱广俊,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健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健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