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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