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