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中均、任洪、李荣飞、李均华、李全章、杨德志、张瑞德、朱华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均,任洪,李荣飞,李均华,李全章,杨德志,张瑞德,朱华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关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洪,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飞,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章,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志,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良,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均、任洪、李荣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华、李全章、杨德志、张瑞德、朱华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