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彩婷与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彩婷,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33-1号申请执行人:翁彩婷。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弈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翁彩婷人民币699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4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