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52号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平,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杰。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中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