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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闫继宇与谭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继宇,谭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闫继宇,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谭月,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8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5291元、执行费2755元。从2015年8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月的银行存款1930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8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