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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伟斌与德庆县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0号原告:谢伟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县,公民身份号码×××0013。是德庆县风行电脑商行业主。被告:德庆县农业局,住所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林海,局长。委托代理人:龙柏荣,该局职员。原告谢伟斌诉被告德庆县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伟斌,被告德庆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龙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伟斌诉称:2013年至2014年8月,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在我所经营的德庆县风行电脑商行购买办公耗材一批,2014年8月,经双方核对结算,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尚欠我货款154107元,并于2014年8月20日立下欠款确认书确认,经原告多次追讨欠款,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德庆县农业局立即归还原告谢伟斌办公耗材货款154107元及利息(从起诉主张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德庆县农业局辩称:欠款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8月,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在原告经营的德庆县风行电脑商行购买办公耗材一批,2014年8月,经双方核对结算,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尚欠原告货款154107元,并于2014年8月20日立下欠款确认书,载明:截止2014年8月20日,德庆县农业局欠德庆县风行电脑商行办公电脑款、电脑耗材款共计154107元,本确认书一式二份。欠款单位处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加盖了公章,证明人栏龙柏荣签名。原告经多次追讨欠款未果,于2015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欠款确认书、被告提供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德庆县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德庆县农业局欠原告谢伟斌电脑耗材货款,有被告德庆县农业局盖章的欠款确认书为证,事实清楚,买卖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54107元及从起诉日起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县农业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154107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谢伟斌。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1.0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3011.07元,由被告德庆县农业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伙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