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朱允龙、陈金峰、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理、韦浩,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允龙,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金峰,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峰,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朱允龙、陈金峰、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允龙、陈金峰、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允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允龙在银行的存款399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