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伟与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张志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朱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昭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勇。被告:张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