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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伟与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张志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朱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昭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勇。被告:张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