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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金硕种业第八经销处与被告姜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前郭镇金硕种业第八经销处,姜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前郭县前郭镇金硕种业第八经销处。住所:前郭县。经营者:王世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姜海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前郭镇金硕种业第八经销处与被告姜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其提供的电话也始终处于停机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前郭县前郭镇金硕种业第八经销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