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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执异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洛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洛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邵雅,叶萧荷,陈智雄,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异初字第10号原告:施洛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久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讼代表人:杨锡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明贤。被告: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健。被告: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靓。被告:温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超。被告:邵雅。被告:叶萧荷。被告:陈智雄。被告:邵健。原告施洛平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温州分行)、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创公司)、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鸣公司)、温州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泰公司)、邵雅、叶萧荷、陈智雄、邵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温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洛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洛平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96元,减半收取44098元,由原告施洛平负担。审判长  杨国智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