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祖林、卢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林,卢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林,男,1964年8月19日生,现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卢文武,男,1985年4月1日生,现住资源县本院在执行李祖林申请执行卢文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卢文武的银行、房产、国土登记、车辆情况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志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