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绍龙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绍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4号罪犯李绍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彭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绍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9日、2014年6月18日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李绍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绍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未褪违法所得赃款1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绍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