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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国军、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国军,马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梁,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军,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马闯,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军、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308元,由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