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马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马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马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