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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跃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封跃辉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82号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苏文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杰、柯文斌(实习),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跃辉,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良友、徐国荣,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封跃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