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严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应代某购买毒品的要求,按约至在本市武昌区丁字桥艾仕丽宾馆1018房,将红色片剂(俗称麻果)毒品1袋、白色颗粒毒品(俗称冰毒,混有麻果1颗)1袋,以人民币400元卖给代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代某交易所获毒品2袋,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5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物证照片和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代某的证言,严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严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魏筱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