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志忠与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忠,男,1960男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启省,任公司经理。何志忠与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何志忠工程款人民币20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何志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流动资金、无固定工作人员,名存实亡;公司系法人何启省和其妻张文霞共同出资设立,且公司在成立过程中有出资不实等情况,至今也未给付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启省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