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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立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立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植,北京六建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昆,凌云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简称北京六建新疆分公司)s。诉讼代表人:邱平启,北京六建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简称北京六建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北京六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北京六建新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赛马场路382号,属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六建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春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肖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