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8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