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舒朝金与杨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朝金,杨友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671-1号原告舒朝金,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友利,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朝金诉被告杨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朝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40元,减半收取11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20元由原告舒朝金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