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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建根与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根,肖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22号申请人刘建根,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号,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号。被执行人肖婷婷,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澜沧江路**号*栋*单元***号,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关于刘建根与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3005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30740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执行费3900元。经查,被执行人肖婷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成琼执行员  张海云执行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