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永与张书荣、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张书荣,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张永,农民。被告:张书荣。被告: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潮洛窝乡湘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书荣,系公司经理。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与被告张书荣、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书荣、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陈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公司财产及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书荣、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陈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公司财产及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