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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信伟达干货店与佛山市禅城区东方珍宝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信伟达干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佛山。注册号440682600183872。经营者孙旺欢,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49。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方珍宝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龙街**号东方。营业执照440602000199851。法定代表人林贵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信伟达干货店(以下简称信伟达干货店)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方珍宝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珊独任审理,后因被告珍宝大酒楼下落不明需公告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继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珊、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经营者孙旺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珍宝大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信伟达干货店经人介绍,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与被告珍宝大酒楼总经理谢洪飞协商,每月供应调味料及副食品,约定结算方式为每月15号前结清上月货款。被告在交易前期基本能按时结算,但后期以其在清远开设酒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几个月货款未结算,合计254328元,经多次催款无果。现珍宝大酒楼已关门停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432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4月1日自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告珍宝大酒楼或物品折价抵偿;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珍宝大酒楼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经营者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货款欠条、还款合同,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诉讼中,被告珍宝大酒楼未提供证据。被告珍宝大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信伟达干货店系个体工商户,其与被告珍宝大酒楼存在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调味料及副食品。2015年4月10日,被告珍宝大酒楼向原告出具《还款合同》,确认珍宝大酒楼(包括聚利隆酒楼)欠信伟货款总额为230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由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30号前最低还款20000元,到结清所欠货款为止。2015年5月16日,被告珍宝大酒楼再次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确认其拖欠信伟商行送来酱料一批,总金额为24328元。另查明一,本院干警前往被告珍宝大酒楼住所地送达应诉材料,发现珍宝大酒楼已停止营业。另查明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送达被告珍宝大酒楼。经询问,原告陈述送货凭证在被告出具欠条时已退回被告处;双方交易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其名下尚有一家聚利隆酒楼,要求原告对该酒店的下单一并送货,最后由被告一并结算��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虽然被告珍宝大酒楼出具的《还款合同》、《货款欠条》仅记载拖欠“信伟”货款,但“信伟”与原告部分字号相同,且原告持有债权凭证原件,可证明其与被告珍宝大酒楼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欠款金额问题,首先,虽然《还款合同》记载包括聚利隆酒楼欠款,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该合同债务人的记载,应视为所涉货物均由被告珍宝大酒楼购买,应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其次,虽然《还款合同》约定货款分期支付,但被告珍宝大酒楼在出具还款承诺后一直未能按约按期归还借款并实际停业,系以其行为明确表明将继续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符合法律规定,���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法,首先,双方未对利息计算标准达成合意,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缺乏依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次,双方在《还款合同》约定230000元货款自2015年4月起的每月30日偿还20000元,原告在起诉前未有效通知被告剩余欠款因预期违约提前清偿,则起诉视为通知,收到起诉状的时间视为通知到达的时间,剩余货款应从2015年8月1日起算利息,在此之前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从逾期之日计算利息。关于原告诉请以被告资产或物品折价抵偿的请求,因原、被告未达成动产质押合意,也未签订任何质押合同,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方珍宝大酒楼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信伟达干货店支付货款25432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金为20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金为40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金为60000元;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为254328元;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信伟达干货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14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方珍宝大酒楼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龙审 判 员  蔡 珊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文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