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商初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强、李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强,李作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商初字第1396-1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告李振强。被告李作义。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作义所有的房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作义所有的位于安丘市景芝镇供电所南侧(房产证号:鲁潍安字第02-36-2**)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