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原告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