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原告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