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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巧喜行政撤销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巧喜。委托代理人:洪长华,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巧喜因起诉武汉铁路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巧喜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与(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因江岸区新村街二七新一村五期7号楼34号6楼1号房屋的产权已经由生效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刘巧喜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刘巧喜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刘巧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巧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平审判员罗东辉审判员陈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