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催字第1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莱州安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安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昌敏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催字第11177号申请人莱州安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西登村。法定代表人卞飞汉,总经理。申报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昌敏商行,经营场所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村。经营者王惠敏。申请人莱州安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银行为北京银行天桥支行,出票人为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收款人为莱州市方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汇票号为×××,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昌敏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莱州安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