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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明军犯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3号罪犯唐明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秀法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唐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明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