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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庆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兴益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兴根,黄有妹,陈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云。委托代理人:钟文群,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号。诉讼代表人:张正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麦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秀霞,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兴益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社区向东八巷*号A。法定代表人:刘兴根。原审被告:东莞市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层**单元。法定代表人:莫乾海。原审被告:刘兴根。原审被告:黄有妹。原审被告:陈文娟。上诉人刘庆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原审被告东莞市兴益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兴根、黄有妹、陈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庆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9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祁晓娜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