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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丽松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泽伟、刘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丽松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刘泽伟.男,农民:。被执行人刘远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松阳县斋坦乡花田坌村。身份证号:3325281968101414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0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泽伟、刘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泽伟、刘远利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刘泽伟元,刘远利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