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本案争议的财产已在离婚时做出处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