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科雨与侯贵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科雨,侯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韩科雨,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侯贵军,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韩科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贵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科雨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崇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