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461号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被告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92元减半收取计5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