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菊娣与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娣,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17号原告:金菊娣。委托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被告: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菊娣与被告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菊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菊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菊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菊娣承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