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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俞晓与何萍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俞晓,何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俞晓。被执行人何萍萍。本院在执行李俞晓申请执行何萍萍关于民事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审判员  韦裕社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九月十八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