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俞晓与何萍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俞晓,何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俞晓。被执行人何萍萍。本院在执行李俞晓申请执行何萍萍关于民事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审判员 韦裕社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九月十八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