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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0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201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杭州丽妮服饰厂宿舍,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310房间,窃得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400元。2、2015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工业园一幢安谦服装厂宿舍,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508房间,窃得被害人林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3、同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鑫工业园一幢,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417宿舍,窃得被害人袁某的人民币10余元,以及手机1部、充电宝1只。4、同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西杭服饰厂宿舍,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305房间,窃得被害人夏某的人民币20余元。5、同年3月底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石塘一路2幢4楼,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211宿舍,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40余元。6、同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鑫工业园一幢雪泥服饰厂宿舍,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240房间,窃得被害人王某的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后被告人程某在逃离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另查明,上述第6节赃物身份证、银行卡已被被害人王某自行追回。被告人程某因涉嫌上述第3、6节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第1、2、4、5节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程某处查获作案工作黄色螺丝刀1把,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袁某、夏某、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胡某、陈某乙、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复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亲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程某的作案工具黄色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三、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人汪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夏某人民币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四十元,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袁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国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