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汤克忠、普兰店市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燕,汤克忠,普兰店市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春燕。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汤克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普兰店市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社区铁匠炉屯。法定代表人:曹华虹,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建纯,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春燕因与被申请人汤克忠、普兰店市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十里社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燕申请再审称:汤克忠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王春燕并不知晓,故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王春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四十里社区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王春燕的再审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认为,汤克忠与四十里社区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判决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并无不当。王春燕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春燕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