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王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沈某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凡,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宇秀,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审 判 员 徐冬红人民陪审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