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杨丽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丽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0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职务:华南区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蓬桂,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杨丽苹,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