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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亚丽与钱宣祥、鞠朝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丽,钱宣祥,鞠朝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邓亚丽。被告钱宣祥。被告鞠朝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丽与被告钱宣祥、鞠朝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亚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亚丽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