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毕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被执行人毕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梁某某与毕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15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毕某某、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毕某某、王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毕某某、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