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拓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邓倩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拓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邓倩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拓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蔚汉,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诗文,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倩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66。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拓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