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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锦与肖红连、洪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肖红连,洪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吕锦,男,36岁,汉族。被告肖红连,女,39岁,汉族。被告洪文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与被告肖红连、洪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吕锦负担。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