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锦与肖红连、洪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肖红连,洪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吕锦,男,36岁,汉族。被告肖红连,女,39岁,汉族。被告洪文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与被告肖红连、洪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吕锦负担。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