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露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露丹,杨春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露丹,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杨家庄村人。被申请人杨春生,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杨家庄村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露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露丹以被申请人杨春生已经苏醒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杨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杨露丹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杨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露丹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杨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高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梅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