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爱花与陈崇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花,陈崇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张爱花,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甘肃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陈崇春,男,汉族,1932年4月25日出生,四川省人,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花与被告陈崇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自